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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实验教学中心设备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7-03 浏览次数:

1.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实验室管理的一切仪器、设备及大型工具。

2.教学中心各实验室添置教学设备时,应先做好预算,经实验室室主任签字,学院办审核批准,上报学院或学校有关部门。

3.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向全院师生开放。

4.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的说明书、定货合同等一切资料,均由实验室管理员统一登记、编号、建卡片归档保管。设备卡片由院设备员保管。

5.向设备科采购进口或国产仪器、设备,均由教学办负责人签字申请。

6.教学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做到帐、卡、物相符。每年清点设备一次,耗损器材需及时办理报损手续。 

7.领取设备器材时,实验教学中心应派有经验的教师验收、由实验中心管理人员专册登记。

8. 教学仪器设备完好率应保持百分之百,如有缺损必须在教学使用前修理完好,以免影响教学工作。

9.大型及精密仪器、设备由教学办室负责人指定专人使用、管理及维护。非指定人员不得擅自动用。

10.精密仪器需专人使用、保管、维修,并立卡登记使用情况。精密仪器遇有损坏时,应及时向学院办报告,视其损坏原因进行处理。

11.由学生专用的小器械,尽量做到人手一套,不慎遗失者需个人赔偿,具体根据同济大学附属口腔医院赔偿制度执行。

12.仪器、设备维护的内容包括:

(1)外观整洁,无非正常损伤。

(2)电源插头及开关触点良好。

(3)杜绝漏电、漏水等不安全隐患。

(4)按照仪器设备保养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常规保养维护工作。

13.新购仪器、设备到货后,由教学办负责人指定专人会同设备员、总务采购员一起拆箱验收。

14.新型、贵重仪器购入后由教学办负责人委派专人详细阅读说明书,将外文说明书中的重要内容译为中文并写出基本操作规程,或必要时接受有关的培训后方可对仪器、设备实行操作。其他专业人员的操作应经上述专人指导掌握后方可进行

15.使用、操作贵重仪器、设备后,需认真填写使用记录,应写明设备启用时数及运行状况。

16.当仪器、设备出现无法排除的故障及发生损坏时,应立即向教学办负责人报告;造成严重损坏时,应填写书面报告。

17.仪器、设备故障的维修由管理员提出维修方式及程序的意见;维修后,操作员应及时填写书面维修记录。

18.各实验室的全部仪器、设备及其说明书等资料一律不予外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