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附属口腔医院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捐赠资助我院发展,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加强捐赠管理,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院可持续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医院提供资金、物资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 医院接受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自愿无偿;
(三)符合公益目的;
(四)非营利性;
(五)医院统一接受和管理;
(六)勤俭节约,注重实效;
(七)信息公开,强化监管。
第四条 医院可以接受以下公益事业捐赠:
(一)用于口腔患者医疗救治费用减免;
(二)用于口腔宣传、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教育;
(三)用于医院人员培训和培养;
(四)用于医院学术活动;
(五)用于医院科学研究;
(六)用于医院公共设施设备建设;
(七)用于其他医院公益性非营利活动。
第五条 医院不得接受以下捐赠: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三)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四)与本单位采购物品(服务 )挂钩;
(五)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
(七)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八)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九)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六条 捐赠接受管理:
(一)医院接受捐赠和使用管理行为须经医院党政联席会审议研究通过;
(二)医院承担组织协调管理的牵头职能部门为院长办公室,负责管理捐赠使用日常事务;捐赠人向医院捐赠,由院办统一受理,并协调至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落实;
(三)捐赠人在提出捐赠申请并提交《捐赠意向书》后,由院办组织财务、总务、审计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捐赠项目开展预评估,形成初步评估意见,必要时引入第三方机构及相关监管部门参与;
(四)院办将《捐赠意向书》、《捐赠审批表》、《捐赠协议(讨论版)》通过分管院领导提交至院党政联席会讨论,会议过后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捐赠审批表》上签字,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不予接受的捐赠,向捐赠人解释和说明;
(五)用于人员培训和培养、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捐赠,捐赠人不得指定具体受益人选;
(六)受赠财产由医院统一接受,收到受赠财产后,财务处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公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及时送达捐赠人。
第七条 捐赠财务管理:
(一)财务处要建立健全捐赠财产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医院接受的捐赠财产全部纳入财务处集中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二)财务处及时按照捐赠协议对捐赠财产进行逐项核对、入账。接受货币方式捐赠,要求捐赠人使用银行转账方式汇入医院银行账户。接受非货币方式捐赠,财务处会同总务处、使用部门,按照捐赠协议验收无误后,入库登账,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管理;
(三)会计年度结束后,将本年度接受捐赠财产情况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专门说明。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部门决算报表要求,一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八条 捐赠财产使用管理:
(一)尊重捐赠人意愿,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限定用途的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需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二)捐赠财产使用部门严格执行审定批准的捐赠财产使用方案和执行计划。院办、财务处、总务处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捐赠财产使用管理;
(三)货币捐赠使用必须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内容,财务处指导使用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参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明确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支出审核审批程序和权限等;
(四)非货币捐赠财产使用必须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内容,财务处指导使用部门制定财产使用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责任、使用范围和使用流程;
(五)捐赠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捐赠协议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按照捐赠协议执行;未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使用部门与捐赠人协商一致后,向院办提出使用意见,经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参照执行。
第九条 信息公开:
(一)院办于每年年底在医院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当年度受赠信息,对公众和捐赠人的查询或质疑,及时、如实答复;
(二)受赠项目完成后,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结果,听取捐赠人的意见和建议。
同济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2016年9月28日